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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释义与适用指导((第一章 第五条)

录入: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年9月4日  阅读:107次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释义与适用指导】本条是关于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合法权益的规定。
    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要做到以人为本,首先要做到以劳动者为本;要实现社会和谐,首先要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邗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利益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有共同的利益,又有不同的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近年来,受我国经济相对落后和人口基数过大等因素的影响,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许多用人单位存在私招乱雇、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加点、克扣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健康。这些现象在保安行业也时有发生。在当前世界性金融危机继续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经济也受到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就业形势严峻,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能依法得到充分保护。 
    为了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和正确实施,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劳动关系的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本条从保障保安员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保安从业单位依法保障保安员合法权益的义务作了总括性规定。这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申和强调。作为用人单位,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增强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意识和能力,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保障权利提供保障(最主要的就是依法保障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权益),从而树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良好社会形象。 
    具体来说,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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