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谁举证?
录入: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年5月24日 阅读:1466次
案例:
不久,宋志和便离开了保安队,到了一家宾馆工作。一年很快到期,可是等待还钱的叶凯却一直没有宋志和的消息,于是找到了他工作的宾馆,要求其履行当初的承诺。不想,叶凯否认自己欠宋志和钱。情急之下,叶凯找来了当初曾听到宋志和要向他借钱的队员作为证人,见到证人的宋志和并不否认借钱的事实,但告诉证人自己已经还钱了。没有证据的叶凯决定将宋志和告到法院,可是面临举证的难题,他自己也不知如何是好,难道借钱就可以不还吗?
提示:
案例中关键问题在于举证,而举证责任在叶凯。
案例中的分歧焦点是“借款1万元”是否还存在?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法条的这一规定属一般性举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广泛实用的认定证据适用原则,不得任意改变扩大和缩小适用范围。 对案例中的争议事实“谁应该来举证”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结合案例,宋志和承认曾向叶凯借款1万元,但如果借款时没有书面凭据,还款时也难以要求债权人出具款项已偿还的凭据。因此,单凭被告对当初借款行为的认可即要求宋志和承担证明责任以证明借款确已付清,这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并不妥当。因为在口头借贷关系中,还款时通常不会留下还债的凭据,强行要求债务人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客观上通常举证不能, 如此分配举证责任并不适当。另说明一点,这种纠纷的发生,多因口头借贷而产生,债权人选择口头借贷而将自己置于不测之风险,由债权人对自己的不谨慎行为承担风险也非不当。
因此,案例中的1万元是否存在仍应由叶凯举证证明。日常的保安队友之间的借贷经常发生,一般数额不大, 都会以口头约定。这就为争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埋下了隐患,最好的办法就是立下字据,俗语说“亲兄弟明算账”, 不要因一时的面子而最后连朋友都做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