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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应该怎么赔?

录入: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年5月30日  阅读:1596次

案例:

来自山西的陈友鹤,天生就有着晋商的聪明,喜好理财。2012年,陈友鹤来到东莞的一家工地打工,当了名技术工人。

虽然工程队给工人们上了保险,但是工地的环境恶劣让陈友鹤还是有些不放心。于是他托朋友在一家保险公司又给自己上了一份医疗保险。双保险让陈友鹤终于放了心。

2013年的春节,陈友鹤在回老家的路上,由于下雪路滑长途汽车翻到了路边。车上了旅客不同程度的受了轻伤或是重伤,陈友鹤的左肩受到强烈挤压而受伤。

春节过后,回到东莞的陈友鹤开始找保险公司,要求其赔付各项医疗费用。本以为万无一失的可以拿到保险费,不曾想,保险公司只给了陈友鹤200元钱,这与实际花费的3000多元钱相去甚远。

他急忙再次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听完他的疑问,解释道,计算这份医疗保险赔付额的时候,要扣除他已经获得的社保或其他医疗险给付(补偿)款项金额。

陈友鹤翻出保单仔细看了看,没有发现合同中有提及医疗险理赔时要扣除社保补偿之后再给予余额的相关规定。

提示:

保险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

虽然合同中没有具体条款约定,但医疗费用型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从社保机构或保险公司获得的总赔偿应不高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

保险主要作用在于其保障性。其所适用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损害补偿原则,即对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害给予补偿。被保险人是不能通过投保获得额外利益的。基于这一原则,法律对重复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尽管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保险,但在适用损害补偿原则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具体到本案例,如果社保部门已经赔偿了陈友鹤部分医疗费,则保险公司只能就社保部门没有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按着陈友鹤的计算方法,陈友鹤所获得的赔偿额将超过他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等于陈友鹤通过投保获得了额外利益,这份保险的基本原则相悖,因此保险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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