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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同居出现的问题

录入: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年5月30日  阅读:1677次

 

这几天,成都的天一直阴雨不断。这就好像保安员何宝强的心情一样,没有队员敢和他多说话,生怕说错了哪句又会勾出他的眼泪来。

去年年底,与何宝强在同一个城市打工的女友郑春英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本来打算过了年就结婚的二人一下子天各一方,本已经心情很糟的他,还有一件更为实际的问题更让他感到为难。

2004年起,两个人便在一起生活,二人共同打工的钱都存在一起,用的是郑春英的名字,一共两万元。成当如何处理呢?

当初因为一个家在西安另一个的家在沈阳,所以二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是已经住在一起,在外人向前也部以老婆老公相称,不知道的人以为就是小两口。

如果按照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理,何宝强可拿到一万多,反之如果只是普通朋友,就不好说了。因为平时都是存郑春英的钱,花何宝强的工资。

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静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一)如果在199421日民政部《婚姻静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按《婚姻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权;
 
(二)如果在199421日《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 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间的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任何一方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和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利。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不予支持。但若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一方依靠另一方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一方对另一方抚养较多的,一方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郑春英与何宝强从2004年开始未办理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显然不符合解释第一项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二人同居生活后又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样不符合解释第二项的规定。所以,何宝强不能以配偶身份享有对郑春英的财产继承权。

何宝强不能按照夫妻的名义继承春英名下的财产,除非他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存折上的钱是由他挣的。现在年轻人未婚同居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现象,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也发人深思,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显然不光仅仅是感情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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